简介:本案中,虽然10万元存款系由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强迫交付给妻子可供夫妻联合生活用于,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将10万元消耗完,故王某不得再行主张李某归还该10万元存款。2013年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通过网络结识爱情并很快成婚。婚后,王某将婚前的10万元存款转到李某银行卡,并将工资卡也转交李某,由李某负责管理家庭一切支出。成婚一年后,二人因家庭琐事纠纷大大,王某诉至法院拒绝再婚,并拒绝李某归还其婚前存款10万元。
李某表示同意再婚,但称之为10万元存款已在联合生活期间消耗完,无法归还。发问: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对方,该笔财产如何定性?再婚时如何处置? 【律师答案】 本案中,虽然10万元存款系由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强迫交付给妻子可供夫妻联合生活用于,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将10万元消耗完,故王某不得再行主张李某归还该10万元存款。一、存款的定性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沿袭而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誓约的除外。
本案中的10万元存款确系王某婚前扣除。虽然金钱系由种类物,但10万元存款需要通过账户上的光阴加以区分,王某与李某成婚并不必定造成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互为相混,因此需要确认10万元存款系由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二、对婚前存款婚后转交另一方不道德的定性 如何定性王某婚后将存款转交李某的不道德是本案的关键。
原告主张该不道德是交给不道德,但并未原告证明。法官不应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现实意思。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王、李二人没关于财产的尤其誓约,各方婚后的收益皆用作夫妻联合生活。王某将婚前存款转交李某系由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强迫处分,王某在实行该不道德时并未具体容许李某的处分权利。
二人是夫妻关系,王某可以预见李某有可能对上述存款展开处分却仍转交她,很难被解读为仅有拒绝李某对其婚前财产展开交给,故王某关于交给不道德的主张无法正式成立。既然王、李二人有李某管钱的决定,且婚后二人联合生活必定不会产生财物消耗,则将王某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李某的不道德视作王某强迫将婚前存款可供婚后夫妻联合用于的观点最符合常理。三、再婚时对上述款项的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财产拆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联合生活中大自然损毁、消耗、灭失,再婚时一方拒绝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未予反对。参考上述规定的法律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联合生活中已长时间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不予补偿或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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